通胀下的价格管制之误
时间:08-02-26 来源:世纪海翔
通胀下的价格管制之误
价格管制对于通货膨胀起着加剧和延长作用
对于通货膨胀与价格管制的关系,北大中国经济研究中心
目前的价格管制有着上限与下限两个方面的天花板。例如,在电煤价格的制定机制上,早在2004年就已经设计了所谓“煤电联动”机制,则电煤价升5%以上,发电公司消化30%,提升电价消化70%,但是时至今日却没有实施。2007年频发的矿难使得国家对小煤矿的关停力度加大。2008年1月原煤价格上升15%,电煤价升幅更高(过20%),估计全国发电成本权电煤价格因素估计增加420亿元人民币,而电价却保持着稳定的姿态变化不大,损失只能由发电企业承担。国内粮食的价格管制虽然没有那么明显,但政府通过不断向市场拍卖国家粮食库存维系需求,从而抑制了市场粮价的上涨。另一方面,周其仁同时指出现行的政府征地和独家供地制度,由于集体土地不得入市,实质上是一种下限价格管制,导致土地成交价格偏高;宣布“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民小产权房”,更是直接对高地价、高房价作出“贡献”;目前局部地方和城市出现的房地产市场“拐点”,是房贷收缩即需求管理的结果;而房地产供给面下限价格管制导致的推高压力,却并没有根本消除。
但M2、人民币贷款和外汇贷款的规模却不断扩张着,过剩的流动性最终一定会表现在商品价格的上涨之上。简单的价格控制成了最为有效、且具“中国特色”的手段,对产出的上限管制和对投入的下限管制却是一个糟糕的组合,对商品生产者利润的剥夺,只能带来投资者用脚投票似的逃离,流动性过剩造成的价格上涨在价格管制之下蜕变为生产不足造成的供不应求的价格竞赛,价格上涨以自我加强的方式扩大为通货膨胀。通货膨胀预期成为商品拥有者惜售的最大诱因,在国际市场无法补给的情况下,通胀风险可能因为价格管制而加大。
为何在预期风险如此之大的情况下仍要保持有问题的政策呢?政策部门一方面出于对现在就业困难的考虑,另一方面对于通胀的快速出现表现出自然的抗拒心态。但从效果来看,价格管制一方面不能将价格长久的控制;另一方面,对生产企业的生产意愿的破坏击断了产业链的一环,在就业方面的破坏力也不见得比快速价格的波动来得更小。
摘自——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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