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众“被代表”折射决策需保证程序正义
时间:09-12-25 来源:世纪海翔
民众“被代表”折射决策需保证程序正义
⊙不管结果如何,基本的程序正义还是需要维护的,只有通过各方利益代表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之后,决策才会赢得更大的合法性,并在执行过程中会更加顺利。
近日,福州市公布了自来水每吨拟涨0.5元的初步调价方案,并将于12月31日召开水价调整听证会。但是,关于听证会参加人身份和产生程序的问题却遭到质疑。
据悉,此前福州市物价局发出的公告,拟征集22名人员参加此次价格调整听证会。12月14日,市物价局举行水价听证会消费者参加人名单抽取仪式,按随机抽取的原则,从22名公开征集的消费者中随机选取8名消费者参加人、3名旁听人,并当场确认公布。然而,在被抽中者中除一位记者愿意公开身份之外,其他人并不愿意公开身份。
颇有戏剧性的是,12月8日,哈尔滨水价听证会在推迟23天之后终于召开,唯一坚决反对涨价的消费者代表却一直得不到发言机会。为此,该位愤怒的代表向主持人扔了一瓶矿泉水以示抗议。
出现怪状的还有济南。12月18日济南召开水价听证会,据相关报道,24名听证代表中,有处长、教授、高工,没有一名下岗职工、特困家庭人员或退休人员,这是济南召开的水价调整听证会出现的“怪”现象。
这并不奇怪,今年全国多个城市举行了水价听证会,至今似乎未有一例公开透明,其间“怪状”百出,包括一些听证会代表身份不是普通百姓,或“假冒”百姓,或者干脆不公布身份。既然如此,为何非要举行听证会?
听证,原来是司法审判中为确保审判公平,以公开举行的方式听取证人和当事人意见的一种制度。后来,人们将这一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用于保证各方利益主体平等参与公共决策过程,达到决策的民主、公开、公正、科学。中国目前有三大类听证,一是1996年建立的行政处罚听证,二是1997年建立的价格决策听证,三是2000年建立的立法听证。行政处罚听证多属个案,而立法听证中将要施行的法律、法规、办法等也多已定稿。
因此,三种听证中价格决策听证最为涉及到民众切身利益,因此它不能变成“涨价通知会”。而目前种种怪状的原因在于,价格决策听证会制度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被听证的对象一般是政府部门主管的公共机构,比如水电煤气等部门,而这此领域的价格决定权本身就在相关部门手中。
实际上,即使民众参与听证,行政程序中的听证也不具约束力。但是,不管结果如何,基本的程序正义还是需要维护的,只有通过各方利益代表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之后,决策才会赢得更大的合法性,并在执行过程中会更加顺利。
现实中,一些部门总是倾向于制定和执行有利于自己的规章制度,这又进一步激发了地方主义、部门主义或个别群体强化自我利益,但这有碍于社会公正。这种不健康的行政文化如果长期存在,将是腐败现象、贫富分化、社会诚信减弱等问题的源头。
政府部门的决策在关注经济增长、经济调控、经济转型的时候,也应该关注决策本身的过程,不能允许各种不公正的法律、法规长期存在并制造冲突。而唯一有效的办法就是有序、合理扩大民众参与决策过程,让普通民众等各个利益方能在决策过程中充分表达,然后达成一定的决策,这样,不仅扩大了决策的民众基础,更有可能使政策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尽量照顾到各方的利益。并且,这种保证了程序正义的决策,在实施中通常也是阻力比较小的。
除了水价上涨的听证,还有一些典型的例子,比如拆迁和地产调控。若干年来,一些地方的拆迁造成了很大的民怨,此类冲突时有发生,而缺乏一种协调的机制。地产调控更是如此,地产价格屡调屡涨,其中一个原因或许就在于地方政府,一些地方政府选择性执行,强化自我利益,而相关决策过程是没有监督的。
中国社会已进入转型期,贫富差距问题需要及时应对好、需要在很多领域内维护公正。这就需要政府及时对地方主义、部门利益以及特定群体(如国企)的垄断行为进行约制,监管它们有失公正的行政行为,毫不犹豫地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防止以上部门强化自我利益,甚至在政策制定和执行当中公开偏袒,以避免我们的社会落入所谓的“中等收入陷阱”。
摘自—21世纪经济报道
上一篇 | 下一篇 |
---|---|
高赤字弱化房价“护盘能力” | 郭广昌:我们的修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