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把新型资源都据为国有
时间:12-08-22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不能把新型资源都据为国有
两个月前,黑龙江省人大发布了一个“气候探测与保护条例”,规定风能太阳能等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一度引起舆论哗然;近日,国家气象局局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此表达了赞同和支持;如此看来,这项政策在经过若干试探之后,很可能推广为全国性的做法。
将气候资源划归国有的立法,实际上体现了这样一个原则:凡是尚未发现或未被探明和利用的资源,都归国家所有,这样,未来被发现和开发的任何新型资源,都将自动成为国有资产,只有经过招租拍卖,剥掉最丰厚的一层租金后,才可能转入民间。
这是十分糟糕的制度安排,首先,从激励效果上看,它的无限兜底性质切断了对新型资源探索、开发和利用行为与占有和获益权利之间的激励关系。原本,在广为认可的先占先得原则下,首先发现和利用新资源的人,将通过占有权而为其探索和开发努力获得回报,即便新资源发现者并非土地占有者,也可在隐藏信息的条件下通过土地交易而获得报酬,而现在,私人探索和开发将是替政府做嫁衣;没了这一激励,私人和企业当然会失去探索和开发新资源的兴趣。
其次,无限兜底国有原则在分配上也极度不公正,它相当于宣称:在这片土地上,你们发现任何好东西都要先交给我过目,我看得上就留着,看不上才让给你们。
由于上述原则强行割裂了法定权利和实际占有状况,它继而为开发利用过程人为制造了障碍与冲突。比如风能和太阳能,其开发利用都需要进入和占据相应的土地,也就是说,利用这些资源所需的行为空间,与土地产权所划定的行为边界是高度重合的,因而法律上顺理成章的做法便是沿用已经划定的边界,而不是为每种新型的用益行为重新划定边界,那会毫无必要的造成无休无止的冲突与纠纷。
所以在法理上,若一项新型用益权的边界与原有土地产权边界高度重合,该用益权就被自动视为土地权的天然附属权益,随土地而自动获得和转移。可是,无限国有原则割裂了这一附属关系,这样,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者就无法通过占有、买入或租赁土地而获得用益权,而必须同时获得国家的许可才行,如此一来,这部分资源便脱离了市场这一高效资源配置系统,必定陷于无效率状态。
当新资源的利用价值很高时,这种割裂状况会诱发开发者与原土地主人之间的大量冲突,诱人的潜在开发收益会进而激励政府推行另一项更粗暴、更具强制性政策:强行征用。实际上,过去多年所推行的强行征地、强制拆迁、强制移民,都是新资源兜底国有制度强行剥夺土地的天然附属权益所带来的后果,它造成的纠纷、冲突、悲剧都历历在目,莫非现在又要增添一个新渊薮?
摘自—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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