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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只有在有效性激励下才能重构

时间:11-10-24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诚信只有在有效性激励下才能重构

近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部署制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并旨在通过强化征信立法、建立全覆盖的社会征信系统和强化诚信教育等六大重点,以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经济社会运行氛围。

当前社会信用失范严峻,商业欺诈、制假造假、行政不作为和司法不彰及腐败等问题日益突出,且已严重抬高经济社会交易成本,此时提出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实乃当务之急。应该说,良好的社会信用是促进经济社会健康运行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面对日益凸显的社会信用失,要求政府加大惩罚力度和强化树典型教育等观点很容易获得普遍支持。不过,社会信用日趋失反映,这些我们一直采用的外部性约束之成效相当有限,究其根因就在于单纯强化外部惩治威慑和榜样激励效应,无法形成一个有效的内生激励相容机制,促使参与者把说真话和守信用作为自利最大化之选择,从而致使外部的失信约束因过高的执行成本而难以产生有效的威慑效应。

坦率地说,社会诚信失暴露出当前规范所有社会成员(包括政府)行为的制度体系和社会非正式规范等都不同程度地出现失灵。目前政府过度采用价格、交易和市场准入等具有较高自由裁量空间的管制权力,客观上改变甚至扭曲了市场主体的行为预期,致使企业为生存和发展而不得不铤而走险地进行商业欺诈和制假造假。毕竟,经济活动本质上是基于商业信用的重复博弈,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很难借助商业欺诈生存。然而,在通胀压力下,政府倾向于通过诸如价格、交易和市场准入管制,致使部分企业在成本上涨和销售商品价格等双重压力下,不得不在商品上进行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因为市场主体预期,价格管制下背弃商业信用的生存法则将是普遍问题。

与此同时,行政和司法体系等诸多企业群体性行为惯性法不责众之观点,抑或仅以运动是枪打出头鸟的以儆效尤出具无关痛痒的惩罚,致使背信交易难以得到有效遏制。此外,分散的消费者缺乏有效的利益诉求渠道维护自身权益,致使其在同企业进行市场交易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从而进一步降低了社会和商业失信成本。

进而言之,当前诸如行政、司法等制度体系在维护市场和社会信用方面不断暴露的越位、缺位和不到位等问题,反映在社会非正式规范上就是越发引导社会主体隐藏其真实显示偏好将是自利最大化之选择。

由此可见,当前社会信用体系的重建关键是要构建一个促使社会所有成员把显示自身真实偏好作为自利最大化的激励相容机制。而首当其冲的是政府自身要构建有效的政务诚信体系,把公权力规制在权责明确的秩序体系内依法行政。同时,强化征信立法和制度建设,建立广覆盖的全国征信系统,降低经济社会信用的交易成本和信用信息搜集成本。此外,重塑司法诚信使经济社会的失信风险得以借助行政和司法渠道获得有效伸张。

当然,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重构中主要是在制度上等提供规范性框架和秩序。如征信系统只是为社会成员相互识辨其经济社会信用提供了交易便利性和降低交易成本;而至于征信体系中所收集的信息是否显示信息提供者的真实偏好而不是说假话,单凭政府征信体系建设和对失信行为进行外部惩罚很难保证征信信息的真实性,信息提供者可能为逃避惩罚而提供藏匿真实偏好,而这在信息天然具有的不对称下是很容易做到的,如内幕交易就很难通过外部惩罚来根治。

我们认为,要促使社会成员把显示自身真实偏好作为自利最大化之选择,参与经济社会交易,根本上需要借助交易主体间的自律而构建出有效的内生性激励相容机制。如建立辩方举证制度和集体诉讼制度,并允许设立各类自律组织(NGO)等,致使信息优势方认识到,若利用信息占优地位而背信欺诈交易对手,其付出的代价要比其获得的收益更大,即消费者的用脚投票和自组织维权能力将使之丧失经济社会生存空间。

摘自—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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