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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转型舍近求远

时间:09-03-04 来源:世纪海翔

国资委转型舍近求远

国资委应将自身职能限定于出资人角色

近日,有消息称国资委计划组建一家类似于中投的央企资产管理公司,国资委将会把一些规模较小、经营状况不理想的央企放进这个新公司来统一运作。考虑到明年便是保留80~100家央企的最后期限,这家公司的组建无疑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

      需要改组的并不只是央企,国资委自身的转型也面临着巨大的压力。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无论国资委出现任何新变化,人们总会将其与国资委转型挂钩,这次组建资产管理公司也不例外。有评论认为,国资委的这一举措背后另有深意,即在国资委与央企之间加入一个中间层(资产管理公司),使中间层充当出资人角色,而国资委则保留监管者职能,从而改变其“双重身份”带来的尴尬现状。

      这样的观点并不新鲜,它只是各种关于国资委转型的合理想象中的一种,但现在它无疑是对国资委组建资产管理公司这一新闻事件的过度想象。从目前的消息来看,这一公司并非面对国资委辖下所有央企,只针对部分“规模较小、经营状况不佳的央企”。如果按照上面的分析,国资委岂不是成了一个剥离中小央企的“出资人角色”,而紧握大型央企权柄不放的挑肥拣瘦的“婆婆”。

      国资委设立之初便是针对国有资产权利人的空缺而生,它的职能便是充当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代表。考虑到当时国有企业普遍的困难,一次性的推向市场可能导致国资迅速蒸发,于是国资委又承担了国资监管职能。国资委作为特设机构在改革过程中权力迅速扩张,向上逐步将所有涉及国有资产运营、剥离和收购等环节的市场权利统统收到手下。

  国资委对于央企的行政监管权本身就值得商榷。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任何所有制的企业都应该承担相同的市场责任,履行相同的市场义务。在监管方面,现有的工商、税务、价格等部门已经对市场中的企业执行了行政监管的职能,那么国资委的行政监管空间何在呢?

      国资委的改革应该首先清理不必要的行政监管,将必要的监管权分配给其他相关行政部门,而将自身的职能限定于出资人的角色。由于国资天生存在的所有者缺位,我们还需要一个机构对“出资人代表”进行监督。不妨将这一权力归于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人大,国资委向全国人大汇报工作并接受监督。每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国资委应向大会汇报工作,人大代表有权对其工作提出质疑。在闭会期间,国资委做出的重大决策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同时由全国人大财经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向公众公布。

摘自—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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