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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度修改保荐人制度

时间:08-07-30 来源:世纪海翔

适度修改保荐人制

726,针对社会舆论对保荐人制度的质询,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将会完善保荐人制度,督促保荐人切实履行职责。

现行的保荐人制度的重重缺陷笔者在《保荐人制度之弊》一文已经详细描述和剖析。而保荐人制度在具备以上巨大破坏力的同时,其正面效果并不明显:迄今为止,保荐代表人受到的最大处罚只是暂停三个月资格,因过错而被除名的一个没有,比如市场争议较大的业绩频繁变脸的德豪润达、高新张铜,实际控制人因非法占用而触犯刑法的中捷股份等项目,都没有对保荐代表人追究责任,这显然与保荐代表人的超额收益不相称。

20073月至200712月期间,A股市场共有98只新股发行,其中沪市18只,深市80只。这98只新股发行时,业绩都呈现良好的增长态势(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承销商,都对公司基本面一致看好)。但笔者统计了这些新股的业绩变化,惊奇地发现其中三成公司2008季报业绩出现变脸,而且部分公司业绩下滑非常明显。 在98只新股中,2008年一季度业绩出现亏损或同比业绩出现下滑的公司竟然高达30家,业绩出现变脸的比率高达30.61%,其中深市中小板新股业绩变脸的比率更高,达到33.75%

虽然投资者来说,保荐人的存在没有显示其积极意义;但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却日益增加。在实施保荐制以前,承销商收取的费用比例基本都在3%以内,但目前部分中小板公司已达到5%-6%

保荐人制表现出上述诸多缺陷的根本原因在于证券监管机构对股票发行的行政干预太多(正如深圳证交所完成的研究报告《2007年证券市场主体违法违规情况报告》中所说的那样:在缺乏必要的权力制约机制的状况下,证监会监管的内容和范围不断扩张,包括行业准入、业务审批、发行审查、上市监管、违法查究、风险处置、投资者教育和保护等),监管机构一直试图通过控制股票发行的节奏来调控股市价格。只要这个监管的理念不改变,保荐人制的缺陷就无法根除,真正实施《证券法》规定的股票发行的核准制也永远是一句空话。因此,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减少证券监管机构对股票发行的行政干预,让市场自身去调节股票发行的速度与数量。

从操作层面来说,目前可以修改的做法是:废止保荐代表人资格考试。证券业协会统一组织的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已经有十多年的历史,考试内容包括承销、经纪、基金、资产管理等多个科目,已基本覆盖国内证券行业目前正在开展的各项业务领域,无需再设置新的考试科目。保荐代表人的资格认证应该与其过去的业务记录及诚信记录挂钩。总之,不应该认为控制保荐人的数量,保荐人的资格认证应该是开放的。

放开对保荐代表人签字家数的限制。允许一对保荐代表人可以同时签两个或以上的项目。

建立保荐代表人诚信管理档案。对于已经推荐的项目应该进行跟踪考核,将结果记入诚信档案,对于有严重不良记录的保荐代表人剔除出去,真正落实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责任。

强化保荐人的责权利。保荐人制度不是保荐代表人制度,要赋予保荐人更多的权利和责任,强化对保荐代表人的约束。

摘自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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